9月22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印发《关于规范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适用范围及期限、临时用地申请资料、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式、临时用地选址要求、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和验收要求及临时用地的监管责任等。
《通知》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审批、使用、复垦及监督管理活动”。明确了露采临时用地的期限为“原则上每期不超过5年,累计不超过矿业权期限。矿业权续期的可相应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接续使用”。同时,明确“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不包括堆放废石、废渣、尾矿库及排土场用地”。
《通知》将经评审通过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作为申请临时用地的前置要件。同时,为优化办理流程、提升审批效率,经与省相关部门研究,《通知》明确办理露采临时用地审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个窗口接件,涉及林地、草地、水利设施、自然保护地等情形的,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或权限内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且原已由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审批的采矿许可证、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及批复(或备案)等资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通知》明确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针对部分矿业权人依据原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已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等相关费用,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相关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形成矿山历史遗留用地问题的。《通知》明确,本着尊重历史、公平公正、包容审慎的原则,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保障无过错经营主体的利益,依法依规补办用地手续。
《通知》对采矿权人、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能源、应急管理和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和复垦、安全监管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把临时用地生态修复费用统一纳入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为土地复垦做好保障。(战略发展部 供稿)